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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民初12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宁津县支行与巩明明、张君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宁津县支行,巩明明,张君君,刘洪池,刘增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1290-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宁津县支行住所地:宁津县阳光大街与正阳路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南。法定代表人王保国,该行行长。被告巩明明。被告张君君。被告刘洪池。被告刘增利。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宁津县支行诉被告巩明明、张君君、刘洪池、刘增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刘增利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账户6273内的存款38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田玉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