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81执恢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跃光与被执行人刘亚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跃光,刘亚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81执恢183号申请执行人:郭跃光,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刘亚芳,1965年4月8月,现住扶余市,身份证号码×××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3)扶民初字3034号民事判决,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4708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3)扶民初3034号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彦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孝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