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02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韩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02民初337号原告韩某,女,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郭某,男,198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原告韩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韩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的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承担。审判员 赵俊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