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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12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齐而升研磨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南博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齐而升研磨材料有限公司,湖南博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12574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齐而升研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325国道边水藤大马家私商场。法定代表人:高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荣,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淑艳,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湖南博长���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冷水江市沙塘湾街道办事处长铺。法定代表人:伍东红。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齐而升研磨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博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齐而升研磨材料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南博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59795元,利息1517.3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35%计算,自2015年12月11日暂计算至2016年7月11日,以后顺延至清偿完毕为止),共计人民币61312.3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一直有业务往来,原告向被告销售研磨材料,��至2015年12月10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人民币59795元,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拒不付款。被告湖南博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于2013年3月26日成立,成立后进行新材料的开发,但经二年多,开发失败。于是被告股东决定于2015年8月停产停业。为保护原告的合法利益,被告股东愿意退还原告所交付的同等价值的货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一直有业务往来,原告向被告销售研磨材料。2015年12月10日,原、被告签订对账明细表,双方确认截至2015年12月10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人民币59795元。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拒不付款。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事实清楚,其应向原告支付,而其未能向原告支付,已经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59795元及按年利率4.35%自2015年12月11日起计算利息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湖南博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齐而升研磨材料有限公司货款5979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59795元为本金,按年利率4.35%自2015年12月1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66.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湖南博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赖荣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国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