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12民初3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陈某与于某甲、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于某甲,于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2民初3166号原告陈某,男,1975年7月15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被告于某甲,男,1969年2月28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被告于某乙,男,成年,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于某甲、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告于某甲、于某乙价值15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告于某甲、于某乙所有的价值15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洪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刁兴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