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吕一艺与江苏金厦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一艺,江苏金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执224号申请执行人吕一艺,女,196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委托代理人刘洋,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金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沭城镇金城花园6号楼2单元201室。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董事长。吕一艺诉江苏金厦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4)宿中商初字第00229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一、江苏金厦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吕一艺偿付借款等11520617.85元;二、江苏金厦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吕一艺支付税后工资款(以已确认工资数额229600为计算依据,在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额后确定)。案件受理费92301元,由江苏金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吕一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执行。因执行需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13执260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4)宿中商初字第00229民事判决书],由沭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庄金奎审判员 魏良军审判员 陈志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金山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