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28民初8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江绍云与席晓青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绍云,席晓青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28民初847号原告(反诉被告):江绍云,196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和硕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杰,和硕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席晓青,男,1960年7月28日出生,回族,农民,现住和硕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军,和硕县乌什塔拉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江绍云诉被告席晓青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江绍云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席晓青的起诉。被告(反诉原告)席晓青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江绍云的反诉。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江绍云及被告(反诉原告)席晓青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江绍云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席晓青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985元,减半收取492.5元,邮寄费30元,共计52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江绍云承担。反诉费685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席晓青负担。审判员 戴 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邹梦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