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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28民初8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江绍云与席晓青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绍云,席晓青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28民初847号原告(反诉被告):江绍云,196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和硕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杰,和硕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席晓青,男,1960年7月28日出生,回族,农民,现住和硕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军,和硕县乌什塔拉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江绍云诉被告席晓青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江绍云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席晓青的起诉。被告(反诉原告)席晓青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江绍云的反诉。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江绍云及被告(反诉原告)席晓青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江绍云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席晓青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985元,减半收取492.5元,邮寄费30元,共计52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江绍云承担。反诉费685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席晓青负担。审判员 戴 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邹梦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