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421民初30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亢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亢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1民初3009号原告:亢某某,女,198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高某某,男,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亢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亢某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亢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亢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亢某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曹 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