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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1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张某甲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521刑初240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在校学生。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5月13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18日被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大方县看守所。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公诉刑诉(2016)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成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9日,龙某(另案)在QQ聊天工具上与沈某相互对骂,沈某叫龙某到大方镇东郊水库接嘴(打架的意思),当晚,沈某、张某乙(另案)携带刀具至大方镇东郊水库等龙某,但龙某未去。次日下午,沈某打电话给龙某,龙某叫沈某接嘴,沈某将该情况告诉张某乙,张某乙同意接嘴。后龙某邀约张某甲、欧某(另案)、吴某(另案)等人去大方镇东郊水库,途中,龙某分给张某甲、欧某(另案)、吴某等人每人一根钢管,龙某、张某甲等人走到大方镇东郊水库三岔路口处时,沈某、张某乙骑着一辆二轮摩托车经过,欧某、小龙龙(另案)先用钢管殴打沈某、张某乙,随后张某甲、龙某、吴某等人持钢管殴打沈某、张某乙。经大方县人民医院诊断,张某乙脾破裂;沈某左顶部头皮裂伤、左顶部头皮血肿、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大方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伙同龙某等人与沈某、张某乙持械相互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聚众斗殴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证据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宽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9日,龙某(另案起诉)在QQ聊天工具上与沈某(另案起诉)相互对骂,沈某叫龙某到大方镇东郊水库接嘴(打架的意思),当晚,沈某、张某乙(另案起诉)携带刀具至大方镇东郊水库等龙某,但龙某未去。次日下午,沈某打电话给龙某,龙某叫沈某接嘴,沈某将该情况告诉张某乙,张某乙表示同意。后龙某邀约张某甲、欧某(另案起诉)、吴某(另案起诉)等人去大方镇东郊水库,途中,龙某分给张某甲、欧某、吴某等人每人一根钢管,龙某、张某甲等人走到大方镇东郊水库三岔路口处时,沈某、张某乙骑着一辆二轮摩托车经过,欧某、小龙龙(另案起诉)先用钢管殴打沈某、张某乙,随后张某甲、龙某、吴某等人持钢管殴打沈某、张某乙。经大方县人民医院诊断,张某乙脾破裂;沈某左顶部头皮裂伤、左顶部头皮血肿、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2016年6月3日,张某甲、龙某、欧某、吴某的亲属一次性赔偿了张某乙受伤后造成的经济损失16.4万元、沈某受伤后造成的经济损失1.08万元,沈某、张某乙书面对张某甲等人的行为予以谅解,并请求对张某甲等人从宽处理。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一、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2016年5月10日17时许,他们学校一个叫龙某(朋友关系)的学生打电话里说被人在qq上骂,对方在qq上约去东郊接嘴,要求他去帮忙打架,后他在大方龙机公司路口那里等龙某,同时在龙机公司那里等龙某的还有学校的欧某,龙某来找到他们时,与龙某一起来的还有另外几个不认识的人,汇合后龙某就喊起他们去美育中学的一个叫尚庆江的那里拿钢管,龙某从尚庆江的住处用一个吉他盒子背着钢管出来,每人给他们发了一根一米多长的钢管后,一帮人就往东郊水库走,途中在龙机公司入口的斜对面遇到吴道宇和美育中学里面的两个学生,龙某又给三个每人发了一根钢管,之后大家就往东郊水库方向走,刚走到进东郊水库的三岔路路口边时,龙某就遇到对方的叫他接嘴的人,当时对方是两个人,是骑着摩托车来的,龙某和对方说了几句话,具体话的内容没有听清,他们一帮就和对方整打起来了,先动手的是他们这一帮的人,具体是谁先动手的没有注意,他看见打起来后就拿着钢管上去打了对方两个男子的其中的一个的背部一钢管,被他打的男子就跑,他又甩钢管去打了跑的那个男生的背一钢管,共就得两钢管打,那男生往上跑,欧某及龙某喊的两人打,欧某打那男生的背部两三钢管,另两个男生也是提起钢管打那男子,打在对方的背部和手上,另一个被龙某、吴道宇和龙某喊去的不认识的人打,被龙某等人打的男子被打在进东郊水库的路边的围墙上靠着,龙某等人都提着钢管打被他们打的那个男生,具体谁打什么部位没看清楚,打完之后大家就跑了。(二)证人证言1、龙某的证言:他在2016年5月7日晚上和沈某发生了矛盾,当时是朋友吴翔过生日,吴翔是在大方东门租房子住,当时他和女朋友雷某去,不知道是什么事情雷某说心情不高兴,想回家,并打电话叫老表沈某来接,沈某当时来了之后就要喊起雷某走,他不准雷某走,后他们就继续玩,次日他在雷某的QQ上找到沈某的QQ号码,就主动加沈某,2016年5月9日晚上2点左右钟,他在QQ上看到沈某问他是哪个,他没说,他们就在QQ上相互对骂,2016年5月10日中午他从东郊水库那里下来沈某遇到他就乱诀他,他没有还嘴,下午6时许,他在QQ上喊沈某发联系电话号码给他,沈未发,他在雷某那里找到沈某的电话号码后,就先把欧某、张某甲、吴某、刘某、陈某、王代刚、李小龙、小金宝、小海约起和他一起去打架,他打电话给沈某说“我来接嘴了”,沈某叫他去其修车的那里找,他和欧某、张金涛他们会合之后,就去大方县农机公司尚庆江租住的隔壁空房子里拿了十根钢管,就往东郊水库走去,每人拿一根钢管,在分路去东郊水库的路上就遇到沈某和一个男生正好骑着一辆摩托车过来,当时是沈某骑车,沈某看见他们就把车停下,还喊他们等到,李小龙边诀就和欧某提着钢管过去打沈某和那个男生,他和其他人也跟着提钢管过去打沈某和那个男生,因为他们人多就把对方打在路边的围墙边,他当时用钢管打了沈某的左手和脚几下,还和李小龙用钢管打了沈某的头,欧某和小海也用钢管打沈某,欧某用钢管去打和沈某一起的那个男子时,那个男子还用手去抢欧某的钢管,在抢的过程中还打到张金涛的脚,当时和沈某一起的那个男子把欧某的钢管抢过去之后欧某又把钢管抢回来,他们就一阵的朝抢欧某的钢管的那个男子乱打,他打了那个男子的头上一钢管,在打的过程中沈某就朝东郊水库方向跑了,李小龙、欧某和小海看到沈某跑了就去砸沈某骑来的摩托车,他和吴某就先跑去追沈某,李小龙、欧某、小海砸了摩托车之后也跟着去追沈某,沈某才跑了十多米远就被他、欧某和李小龙、小海、吴某追到,李小龙和欧某就用钢管打沈某的背部,他打了沈某的背部一钢管,沈某就说:“别打了,我错了。”他对沈某说:“你喊我接嘴,你诀我嘛”。后,王代刚大声喊说:“快跑了”,他们十个人就往东郊水库方向跑了。2、吴某的证言:龙某喊他帮打架,龙某背着钢管来找他和刘某、陈某,和龙某来的有张某甲、欧某等人,龙某每人分了一根钢管,在东郊水库巷子的过道里,有两个男子骑着一辆摩托车过来,李小龙和欧某问是不是他们,龙某说是的,骑摩托车的那个男子还说“等到”,李小龙和欧某先打对方,他也提着钢管打骑车的那个男的。3、欧某的证言:龙某打电话说被人诀骂,并叫他去打诀对方,当天下午,他和李小龙、张某甲、小海在学校门口等龙某,他和小海、张某甲、李小龙、龙某去尚庆江租房子隔壁拿了钢管,龙某背出来后分给他们,大家去到三岔路口,看见两个男生骑着摩托车来,开摩托车的人穿一件黑色衣服,欧某、李小龙问龙某是不是,龙某说是的,开摩托车的人说“等到”,他们就一起动手打那两个人,张某甲也打坐在摩托车上的那个男生。年龄大点那个抢他钢管时张某甲等人打那人的背部。4、陈某的证言:龙某背着钢管来每人发一根,有两个男的骑着摩托车来,骑摩托车的是一个穿黑色衣服的,他和刘某没有打,张某甲等人冲上去用钢管打对方。5、刘某的证言:龙某打电话说惹到人了,叫他帮打架,龙某给他们每人一根钢管,在东郊水库那里,有两个男的骑着摩托车来,欧某和李小龙先用钢管打对方,其他人随着也去打,他和陈某没有打。6、沈某的证言:他是在大方县东门的东鑫修理厂上班,2016年5月7日晚上,他老辈子雷某叫他去东门车站她朋友住的那里接她,他到后喊起雷某准备离开,雷某的男朋友龙某就过来拦住不准走,他未搭理,雷某让他先走,他就离开了。后一个陌生QQ问他是谁并加他为好友,他同意后在QQ上问对方是谁,对方当时没有回答。2016年5月9日,那个陌生的QQ用语言发消息给我说:“日你妈,问不得你不是?”,他回复了一句:“日你妈有本事出来接嘴”,张某乙看到后,就从我的手里把手机拿过去,他就去上厕所了,张某乙在QQ上怎么和对方说话的不知道,后才知道对方是龙某。上厕所出来后他就和张某乙商量往东郊水库方向找龙某,并在他们修理厂里各自拿了一把刀子往东郊水库方向去等龙某来,等了几分钟龙某没有来他们就回修理厂睡觉了。2016年5月10日中午1点过钟,他在修理厂上班,看到龙某从修理厂门口经过,他就走到龙某旁边决骂龙某,龙某没有说什么话就离开了。2016年16时许,龙某打电话说:“你就是沈某哈,我一哈用这个电话联系你,到东郊水库把矛盾讲好”,说完就把电话挂了,他挂了电话后就给张某乙说:“龙某们喊接嘴”,张某乙说:“接就接”,18时许,他喊起张某乙和他从修理厂里面骑着一辆红色的豪爵牌摩托车去东郊水库打龙某,当时是他骑的摩托车,刚刚骑到去东郊水库的路口进去二、三十米远的的距离那里,看到龙某们十来个人站在那里,他把摩托车停了下来,还没有反映过来是怎么一回事,就被龙某们打了,他和张某乙、摩托车都被打倒在地上,他起来往东郊水库方向跑,那十来个男生中就有几个去打张某乙,具体是几个没注意,那几个男生是怎么用钢管打张某乙的以及打在张某乙的什么部位不清楚,龙某及两、三个男生同时提着钢管追着他打,龙某用钢管打他头部、左手臂,另外几个男生也是用钢管打他,当时脑壳就被打出血了的,他们修理厂的老板就往他和张某乙被打的地方跑过来,那十来个人就往周围的路口跑了。7、张某乙的证言:5月9日,沈某拿着他的电话用QQ语言与龙某对骂,他叫龙某去东门找他,他和沈某拿起刀子去东郊水库等龙某,龙某没有来。第二天,沈某在修理厂门口骂龙某,后来沈某打对方电话,沈某说龙某们喊接嘴,他说接就接嘛,他们经过东郊水库,龙某等人提着钢管站在那里,冲上来打他们,他的头部、手上、肚子上都被钢管打了。他没有还手。接嘴就是打架的意思。8、雷某的证言:沈某在QQ上用语言骂龙某,张某乙叫沈某和他去东郊水库找龙某,还带着刀,但是没有去成。第二天,龙某说他被沈某骂。9、詹某的证言:沈某、张某乙是我修理厂的工人,5月10日18时许,沈某、张某乙对说出去一会儿,骑摩托车过去,他把钥匙给张某乙,过一两分钟,看见张某乙往修理厂跑来,头部流血;后面有几个男生提着钢管追着张某乙打,张某乙跑到修理厂门口后,那几个追着打的男生就转身往东郊水库方向跑了,他跑出修理厂往东郊水库方向的路去看,有几个男生在打砸他的摩托车,我就喊那几个打砸我摩托车的男生叫他们不要打砸,那几个男生就往东郊水库方向跑了。(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辨认笔录、照片:2016年6月10日在大方派出所办案区,在见证人余某的见证下,欧某辨认出6号(即沈某)系龙某等人用钢管殴打的骑摩托车来开摩托车并被打靠在三岔路口墙边的那个男生;1号(即张某乙)系其与张某甲等人用钢管殴打的骑摩托车来坐摩托车背后的那个被打跑的男生;6月18日在大方派出所办案区,欧某辨认出5号标号的钢管就是5月10日用来作案的工具。吴某辨认出2号(即张某乙)系欧某、张某甲等人用钢管殴打的骑摩托车来坐摩托车背后的那个被打跑的男生;2号(即沈某)系龙某等人用钢管殴打的骑摩托车来开摩托车并被打靠在三岔路口墙边的那个男生。2、现场指认笔录、照片:2016年5月12日在大方镇东门进东郊水库三岔路口处,在见证人王某的见证下,龙某指认其伙同他人殴打沈某和张某乙的现场;在东门农机公司旁的出租屋处,龙某指认了殴打沈某、张某乙钢管来源现场;在东郊水库指认了丢弃钢管的地方;欧某指认了殴打现场;在东郊水库指认了丢弃钢管的地方;吴某指认了殴打现场;在东郊水库指认了丢弃钢管的地方;张某甲指认了殴打现场;在东郊水库指认了丢弃钢管的地方;刘某指认了龙某等人殴打两名男子现场;陈某指认了龙某等人殴打两名男子现场。3、提取笔录、照片、现场方位图及照片:2016年5月20日在大方镇东门东鑫修理厂处,在见证人彭某的见证下,提取作案工具钢管一根。书证1、人口信息:张某甲,男,汉族,1996年11月3日生。2、通话清单:张某乙号码1828728与龙某号码1503255于5月10通话四次,其中张某乙主叫三次;龙某号码1503255与张某甲号码1837065于5月10通话三次,其中龙某被叫二次;龙某号码1503255与吴某号码1476955于5月10通话三次,其中龙某主叫三次;龙某号码1503255与欧某号码1878304于5月10通话三次,其中龙某被叫二次;龙某号码1503255与刘某号码1519546于5月10通话二次,其中龙某被叫一次。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2016年5月20日大方县公安局扣押詹树成钢管一根,特征:铁质、普通钢管;杂牌手机一部,特征:背面银灰色,正面黑色。4、证明书、案、手术记录:大方县人民医院2016年5月12日诊断张某乙为脾破裂;张某乙于2016年5月11日20时46分入住大方县人民医院治疗,5月27日出院;5月12日张某乙在大方县人民医院作“剖腹探查+脾切除术+腹腔盆腔引流术”;诊断沈某为:1、左顶部头皮裂伤术后;2、左顶部头皮血肿;3、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于2016年5月11日住院治疗;沈某于2016年5月11日21时16分入住大方县人民医院治疗,5月25日出院。5、作案工具情况:张某甲等人交待用来对沈某、张某乙殴打的作案工具钢管,作案后被其丢弃在大方镇东门东郊坡处。5月12日19时许,张某甲等人带领民警到东郊坡处查找作案工具,未找到。6、协议书、收据等:2016年6月3日,张某甲监护人邓书云等人与张某乙、沈某及其监护人达成协议,由张某甲等人一次性赔偿张某乙损失164000元、赔偿沈某10800元,张某乙、沈某及其监护人对张某甲等人表示谅解,并书面申请不作伤情鉴定,不再追究甲方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沈某、张某乙出具谅解张某甲等人谅解书及不作伤情鉴定申请书、撤销案件申请书。2016年6月3日张某乙收到龙某、张某甲、欧某、吴道宇监护人赔偿款164000.00元;其中收到张某甲监护人赔偿款31000.00元;沈长华收到龙某、张某甲、欧某、吴道宇监护人赔偿款10800.00元;其中收到张某甲监护人赔偿款2700.00元。7、到案经过:5月12日16时许,民警在大方县美育中学将张某甲等人抓获。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伙同龙某等人与沈某、张某乙持械相互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聚众斗殴罪,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人张某甲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在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对其进行处罚。本案的犯意系龙某等人发起,被告人张某甲仅属斗殴过程中的积极分子,且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家属积极全额赔偿了受害人沈某、张某乙受伤后造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张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郑志武人民陪审员  谢 健人民陪审员  徐 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