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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3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刘青与滁州三巽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青,滁州三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初800号原告:刘青,女,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现住安徽省滁州市。委托代理人:邱程,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三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紫薇北路1123号。法定代表人:钱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金龙,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玉伟,该公司员工。原告刘青与被告滁州三巽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徐克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鲍国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