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3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刘青与滁州三巽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青,滁州三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初800号原告:刘青,女,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现住安徽省滁州市。委托代理人:邱程,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三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紫薇北路1123号。法定代表人:钱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金龙,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玉伟,该公司员工。原告刘青与被告滁州三巽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徐克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鲍国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