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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21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黄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抢劫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鄂0921刑初96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无职业。2010年11月25日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2014年9月21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23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孝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以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孝昌县看守所。孝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孝昌检公诉刑诉(2016)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决定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孝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徐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孝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2日晚23时许,被告人黄某在孝昌��花园镇建设路广凯大酒店附近被公安机关清查时,从其上衣口袋搜出白色可疑晶体一大袋、白色晶体三小袋、红色药丸一颗,并予以扣押。经孝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报告检验:从黄某上衣口袋搜出并扣押的红色药丸1颗、1一袋白色晶体、3小袋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共重21.06克。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出示了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毒品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对此指��,被告人黄某当庭自愿认罪,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3日晚23时许,被告人黄某在孝昌县花园镇建设路广凯大酒店附近被公安机关清查时,从其上衣口袋搜出甲基苯丙胺()一大袋和三小袋、甲基苯丙胺片剂一颗,并予以扣押。经检验:从黄某上衣口袋中搜出的红色药丸一颗中检出甲基苯丙胺(重量为0.09克);从一大袋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重量为19.73克);从三小袋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重量为1.24克)。以上毒品共重21.06克。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被告人黄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3月22日晚23时许,我和邹建武一起开车到建设路广凯大酒店旁边的电玩城玩打鱼游戏,在那里正好碰到丁某、小黑、陈某在吸毒,我也吸了两颗“麻果”。次日凌晨24时许,电玩城老板说要关门,我们几个人就一起出门,我刚要上车时就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从我上衣外套口袋中搜出“”一大袋和三小袋,“麻果”一颗。后连人带车被带到公安局,公安机关还在我车上搜出小狗飞刀一把、吸壶两个、塑料手枪一把。我没有贩卖毒品,这些毒品是我2016年3月20号在武汉府河花了4000元买的30克“”��10个“麻果”。我买回来后自己吸食了一部分。二、证人证言1、证人丁某甲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22日晚22时许,我与外号叫“小黑”(男,名字陈某)、邹建武几个人在永新街一家电玩城打游戏,约半个小时黄某就过来了,并拿出5颗“麻果”和1小管“”,于是我们几个就开始吸食,吸完后我们接着打游戏。到23时30分许我们就准备回家,刚出门就听见有人在吼,我们就跑了,后来听说黄某被抓了。当天我们吸食的“麻果”不知道是谁买的。2、证人丁某乙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22日晚20时许,我到花园镇兴隆西街一家电玩城玩,进去就碰见绰号为“杰”的男青年,他问我身上有没有钱,我说没有,并说我以前留的有分,叫他拿去玩。他说一起吸点“麻果”,之后我就和涂义川还有“杰”到二楼一个房间内,房间里有吸壶,“杰”拿了5颗“麻果”,我吸了两颗就走了,然后我叫电玩城的老板给“杰”上了3万分,之后就走了。3、证人陈某甲(绰号“小黑”)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其在花园镇兴隆西街一家电玩城玩游戏时在黄某手中购买“麻果”2颗。2015年6月12日及14日又分别在黄某手中购买“麻果”2颗共4颗。4、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其在黄某手中三次购买了共计6小管“”。三、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丁某甲、丁某乙、陈某甲、陈某乙辨认黄某即为向其贩卖毒品的人。四、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白色晶体一大袋及三小袋、吸壶两个、手机1部及“麻果”1颗。五、孝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报告,证实从黄某上衣口袋内搜出用透明塑料管包装的红色药丸1颗内检出甲基苯丙胺(其重量为0.09克);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1大袋内检出甲基苯丙胺(其重量为19.73克);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3小袋内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其重量为1.24克)。六、孝昌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孝昌县公安局对被告人黄某于2016年3月23日进行了尿液检测,结果呈阳性。七、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黄某2010年11月25日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2014年9月21日刑满释放。八、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黄某系被抓获归案。九、有被告人黄某的户籍证明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21.06克,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黄某能够当庭自愿认罪,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3日起至2018年3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邓小零审 判 员  范波涛人民陪审员  余仁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沈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