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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01执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执行案件

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某某,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701执466号申请执行人欧某某,男,生于1967年7月6日,汉族,贵州省都匀市人,住都匀市。被执行人曹某某,男,生于1981年9月29日,汉族,住都匀市。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都民初字18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曹某某未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419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69元、执行费637元的义务。查明,曹某某妻子莫某在都匀市人民医院工作,曹代伟借款亦用于家庭生活,因此,莫某应与曹某某共同承担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曹某某、莫某的银行存款4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忠  忠审判员 赖    涛审判员 杜  洪  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莫金远(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