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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8执恢4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文义与毛国元、潘妹荣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义,毛国元,潘妹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8执恢4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文义,男,汉族,1963年8月2日生。被执行人毛国元,男,汉族,1948年5月16日生。被执行人潘妹荣,女,汉族,1951年1月15日生。王文义与毛国元、潘妹荣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据(2015)惠民二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毛国元、潘妹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惠民二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 牧审 判 员  徐彦召代理审判员  袁艳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明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