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1001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屯支行与寻光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屯支行,寻光华,陈伟山,程富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1001执1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屯支行。负责人王成东,行长。被执行人寻光华,男,汉族。被执行人陈伟山,男,汉族。被执行人程富生,男,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屯支行与寻光华、陈伟山、程富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以及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程祥审判员 韩新民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金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