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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4民初1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沈明新、沈兰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沈明新,沈兰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4民初1213号原告: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诏安县。法定代表人:林文智,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木生,男,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沈明新,男,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沈兰芳,女,住福建省诏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沈明新、沈兰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桂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