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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10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洪海阳与张虎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海阳,张虎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0569号原告洪海阳。被告张虎兴。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海阳诉被告张虎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洪海阳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虎兴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洪海阳撤回对张虎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洪海阳负担。审判员  孔海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