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7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魏有林与吕雪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有林,吕雪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7执254号申请执行人魏有林,住木兰县。被执行人吕雪源,住木兰县。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商初字第13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魏有林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吕雪源给付欠款人民币4000元及逾期利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欠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商初字130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立生效执行员 韩 伟执行员 XX维执行员 王 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鄢凤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