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002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许真保与被执行人琼海金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真保,琼海金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琼9002执463号 申请执行人:许真保,男,汉族,1972年7月9月出生,现住海南省琼海市。 委托代理人:刘美芳,海南宏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琼海金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琼海市嘉积镇。 法定代表人:卢冠,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2016)琼9002民初11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许真保与被执行人琼海金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付工程款13596.48元及相应利息,向本院支付本案执行费104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上述法定义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真保与被执行人琼海金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蒙谚伟 审判员 冯林安 审判员 郭和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邓征想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