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3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张旭东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283刑初114号公诉机关海伦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旭东,男,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二年文化,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海伦市。2016年1月18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被海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经海伦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批准逮捕,同年1月30日由海伦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海伦市看守所。辩护人董会民,黑龙江双惠律师事务所律师。海伦市人民检察院以黑海伦检诉刑诉[2016]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旭东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4日、9月19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海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云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旭东及其辩护人董会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非法持有毒品犯罪绥化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由广州市邮寄海伦市一包裹内有毒品,包裹走圆通快递,快递单号71017898xxxx,邮寄人手机号码:1304418****,收件人号码:1304802****,地址为黑龙江省绥化市海伦县(区)鑫达家园D栋一楼门市东一门。2016年1月17日12时许,绥化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侦查员化妆为圆通快递工作人员送邮件时,将收件的被告人张旭东抓获,当场扣押冰毒477.5克、通讯工具手机一部。并在被告人张旭东向阳广场的家中搜查出冰毒9.33克,麻古8粒重0.81克。(二)贩卖毒品犯罪1.2016年1月10日左右,孙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张旭东要购买冰毒,张旭东在海伦市向阳广场B栋七单元702室家中以800元的价格贩卖给孙某某八分左右冰毒。2.2016年1月4日,被告人张旭东在海伦市钟表社北三道街路口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杨某三分左右冰毒、以70元的价格贩卖麻古一粒。3.2016年1月6日,被告人张旭东在海伦市钟表社北三道街路口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杨某三分左右冰毒。经侦查,被告人张旭东于2016年1月17日被公安机关在海伦市鑫达家园D栋一楼门市东一门屋内抓获。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本院移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工作说明,孙某某通话记录详情单,杨某通话记录详情单,张旭东1304802****手机详情单,证人张某乙、张某甲、丁某某、杨某、孙某某、陈某等人的证言,绥化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光盘1张,被告人张旭东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旭东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旭东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对其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旭东认罪、悔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发表了:1.被告人张旭东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仅有购毒者的证言证实,没有其他证据加以证实,通话记录不能证实被告人贩毒。2.被告人系购毒者,查获包裹中的毒品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3.被告人庭审中认罪,并且其邮寄的毒品没有流入社会,没有对社会造成危害,应当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6年1月10日左右,孙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张旭东要购买冰毒,张旭东在海伦市向阳广场B栋七单元702室家中以800元的价格贩卖给孙某某八分左右冰毒。2.2016年1月4日,被告人张旭东在海伦市钟表社北三道街路口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杨某三分左右冰毒、以70元的价格贩卖麻古一粒。3.2016年1月6日,被告人张旭东在海伦市钟表社北三道街路口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杨某三分左右冰毒。4.绥化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由广州市邮寄海伦市一包裹内有毒品,包裹走圆通快递,快递单号71017898xxxx,邮寄人手机号码:1304418****,收件人号码:1304802****,地址为黑龙江省绥化市海伦县(区)鑫达家园D栋一楼门市东一门。2016年1月17日12时许,绥化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侦查员化妆为圆通快递工作人员送邮件时,将收件的被告人张旭东抓获,当场扣押冰毒477.5克、通讯工具手机一部。并在被告人张旭东向阳广场的家中搜查出冰毒9.33克,麻古8粒重0.81克。经侦查,被告人张旭东于2016年1月17日被公安机关在海伦市鑫达家园D栋一楼门市东一门屋内抓获。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证明,证实张旭东于1971年1月14日出生,系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人。2.破案经过,证实2016年1月16日,绥化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在工作中获得线索,一个由广东省邮寄海伦市一包裹内有毒品约500克,近几日将快递至海伦市,包裹走圆通快递,快递单号:71017898xxxx,邮寄人手机号码:1304418****,收件人姓名:王某,收件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海伦县(区)鑫达家园D栋一楼门市东一门,手机号码:1304802****。该人经常从广东购买毒品冰毒通过快递邮寄至海伦市,分装后将毒品贩卖给当地吸毒违法人员。2016年1月17日12时许,绥化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侦查员化妆为圆通快递工作人员送邮件时,将收件的被告人张旭东抓获,并将邮寄毒品包裹扣押,经工作人员拆包发现包裹中一灯罩内藏有白色透明塑料袋内装有冰毒毛重490克,并在张旭东家中搜出冰毒10克,麻古8粒。经审讯,张旭东交代其以每克35元的价格购买16000元钱的冰毒,其将钱汇给对方,对方于2016年1月15日将冰毒邮寄海伦市。经绥化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对在广东省购买的冰毒净重477.5克和其家中搜查出冰毒9.33克,麻古8粒进行甲基苯丙胺定性检验,检验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经侦查证实,张旭东向孙某某、杨某贩卖冰毒的事实。3.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我通过QQ聊天认识的张旭东,他说他手里有冰毒,问我玩不玩。2016年1月4日下午1点多钟,我在海伦市钟表社北三道街杀猪炖菜馆附近从张旭东手里花370元购买三分冰毒和一粒麻古。1月6日晚上7点多钟,我在海伦市钟表社北三道街杀猪炖菜馆附近从张旭东手里花300元购买三分冰毒,都被我自己吸食。4.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月17日之前的五、六天,我到海伦市向阳广场南栋从西往东数第二个单元七楼西门张旭东家以800元的价格购买冰毒两袋,每袋三分多四分左右。5.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我系被告人张旭东的弟弟。张旭东吸毒。2016年1月17日上午9点多钟,张旭东到我位于海伦市鑫达家园D栋一楼门市东一门的家中。我隐约听见我哥说送个快递这么慢。大约隔了一个小时左右,我听见外面有人喊,我从茶几上拿起我哥的小手机要出来,一开门进来五、六个人说是警察,拿着枪不让我动,我被带到公安局。黑色直板手机是我交话费赠的,我哥跟我要手机我就给他了。一周前我借给我哥9000元钱。6.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我系张旭东的母亲。因张旭东吸毒,我与张某乙一居生活。张旭东于2016年1月17日到我家来,中午时进来一帮警察,把张旭东和张某乙抓走。7.证人陈某、信某某的证言,证实张旭东曾经用1304802xxxx号手机给其打过电话。8.证人丁某某的证言,证实我系张某乙的妻子,住海伦市鑫达家园D栋一单元201室。张旭东吸毒。听说张某乙和张旭东于2016年1月17日被警察抓走。9.辨认笔录及照片复印件,证实2016年1月18日海伦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将事先准备的10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无规则排列在一张A4打印纸上,并标记1-10号,其中6号照片为张旭东,经杨某辨认,6号照片上的人就是卖给其毒品的张旭东。10.海伦市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海伦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依法扣押张旭东疑似冰毒物体490克、扣押中国邮政储蓄存折2张、黑龙江农村信用社存折1张、中国银行卡2张、中国工商银行卡1张、三星牌黑色直板按键手机1部、疑似冰毒10克、疑似麻古8粒。11.海伦市公安局技术大队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示意图、照片、扣留毒品及称重光盘一张,证实2016年1月17日16时,该大队对被告人张旭东位于海伦市海伦镇向阳广场南栋七单元七楼西门居宅内进行勘验,在其家内搜出电子称1个、白色晶体样物1个、粉色颗粒8粒、封装袋101个、锡纸1张、吸壶5个、快递袋6个、纸箱1个、纸条1个。12.绥化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证实在包裹中查获的白色晶体1袋,净重477.5克,编为31201600290001号检材;在张旭东家中查获的白色晶体1袋,净重9.33克,编为31201600290002号检材;在张旭东家中查获红色圆片8粒,净重0.81克,编为31201600290003号检材,经该大队检验,31201600290001号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31201600290002号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31201600290003号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13.圆通速递详情单,证实详情单号为71017898xxxx收件人为王某,电话13048****xx,收件地址为黑龙江省绥化市海伦市鑫达家园D栋一楼门市东一门。14.刻录光碟说明,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1月17日中午12时左右将张旭东抓获,在见证人赵某某的见证下,海伦市公安局技术大队工作人员对张旭东从广东省邮寄到海伦市的装有毒品的包裹进行拆包并称重,此过程全程录像。15.海伦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工作说明,证实张旭东交代在哈尔滨市购买冰毒的一男一女及广东省的男子联系不到。16.关于海伦邮包线索的来源说明,证实绥化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于2016年1月16日在工作中获得线索,一个由广东省邮寄至海伦市的快递包裹中隐匿有冰毒约500余克以及收件人的联系方式和地址。1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市雷炎大街支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户名为张某甲、卡号为60276400226031xxxx的银行卡交易情况。18.海伦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张某乙、孙某某、杨某因吸毒,张某乙被该局行政拘留五日,孙某某、杨某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19.海伦市公安局禁毒大队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张旭东、孙某某、杨某经甲基安非他明胶体金法检测,结果均呈阳性。20.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证实孙某某、杨某与张旭东卡号为1304802****通话的时间及时长。21.被告人张旭东供述,证实2016年1月12、3日我在哈尔滨市火车站附近,遇到一男一女,他们问我买不买冰毒,我看冰毒是真的,就花2500元买了一小袋冰毒。后来这个男的告诉我一个广州做毒品生意的人的手机号码:1304418****。我在哈尔滨市红博广场附近一个回收二手手机的人那里买了一张1304802xxxx号的手机卡,我用这个号码与广州那个人联系后,约定每克35元,我通过工商银行给那人汇款16000元,让他按照钱数给我邮寄冰毒。我给对方留的地址是黑龙江绥化海伦鑫达家园D栋一楼门市东二门,地址是我弟弟张某乙家邻居的,留的手机号码为1304802****,收件人为王某。对方给我用短信发快递公司和单号,我在网上查单号知道1月17日海伦圆通快递给我派送,我到我弟弟家准备接收,被警察抓获。在快递包裹里的玩具灯罩里面查获冰毒,当我面用电子称称重,为491克。又在我居住的海伦市向阳广场南栋七单元七楼西门搜出10克左右我吸剩下的冰毒和8粒麻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旭东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向他人贩卖冰毒1.4克,在其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查获的毒品冰毒9.33克、麻古0.81克和通过快递公司寄递的冰毒477.5克均应当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数量,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张旭东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但指控被告人张旭东非法持有冰毒486.83克、麻古0.81克,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不当,应于纠正。被告人张旭东在庭审中如实供认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发表的被告人张旭东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和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对其定罪处罚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张旭东的犯罪情节、犯罪性质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七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旭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8日起至2031年1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白永顺代理审判员 李大明人民陪审员 裴冬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闫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