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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6民初7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526民初785号原告赵某。被告王某1。原告赵某诉被告王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我和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双方于××××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系事实婚姻。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双胞胎女儿,长女王泽、次女王正。××××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2。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我和被告在婚后无法共同生活。因孩子年幼,为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双方才勉强维持着夫妻关系。近几年来,双方争吵不断,已没有任何感情可言。综上所述,我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此,请求法院依法解除我和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儿子由我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位于十里亭村的两处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债务5万元依法分担。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1在法定期间内未递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1在任县大屯乡十里亭村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双胞胎女儿,长女取名为王泽、次女取名为王正。××××年××月××日,生育儿子王某2。2016年5月17日,原告赵某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由,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王某1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赵某陈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常住人口登记卡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自××××年××月××日后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应按事实婚姻处理。原告赵某提出离婚,有责任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主张提供证据。由于原告赵某未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实,故本院对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云国审 判 员  刘顺华人民陪审员  吴永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兵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