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4民初32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程峰玲、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峰玲,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4民初3272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高风栋,男,199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诸城市石桥子镇妫家庄村74号。被申请人:程峰玲,女,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被申请人: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北海路7208号嘉禾未来城4号楼。被申请人程峰玲与解除保全申请人高风栋、被申请人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3日作出(2016)鲁0784民初3272号民事裁定书,对解除保全申请人高风栋驾驶的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进行了查封。2016年9月20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供现金担保,要求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高风栋驾驶的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镜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