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4民初11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沈菊与辽宁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菊,辽宁永辉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11436号原告:沈菊,女,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县。被告:辽宁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汪河路99号。法定代表人:陈金成,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菊诉被告辽宁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于泽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