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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6民初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远县支行与欧阳成、欧阳福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远县支行,欧阳成,欧阳福财,邱土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6民初64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远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钟泳椿,行长。被告:欧阳成,男,1987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安远县。被告:欧阳福财,男,1984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安远县。被告:邱土兴,男,1987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安远县。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远县支行与被告欧阳成、欧阳福财、邱土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归还了借款,原告要求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远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为46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远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黄 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丽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