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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2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刘均红与杜五文、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均红,杜五文,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2696号原告:刘均红。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门利、王亮,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五文。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主要负责人:何小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晓洁,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均红与被告杜五文、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本次交通事故另造成案外人刘佳受伤,刘佳就自己的人身损害在2016年5月26日亦诉至本院,本院已经受理,案号为(2016)陕0116民初2952号;本案的交强险保险公司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刘均红、刘佳按各自损失比例承担赔付责任,但刘佳的伤情现仍在鉴定过程中,其具体损失现仍未确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必须以(2016)陕0116民初2952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本案应当依法终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任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康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