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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民催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余姚市赛威塑化有限公司、杜建忠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姚市赛威塑化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12民催42号申请人:余姚市赛威塑化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34053202-X)。住所地:余姚市凤山街道永丰村新建北路******号。法定代表人:杜建忠,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余姚市赛威塑化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7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余姚市赛威塑化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130005140278407、出票金额伍万圆整、出票人宁波星亮进出口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小星星车业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山支行、出票日期2016年1月27日、汇票到期日2016年7月27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余姚市赛威塑化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余姚市赛威塑化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毛增辉审 判 员  缪 苗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丽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