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4民初3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周富松与美奈尔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四川美奈尔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富松,美奈尔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四川美奈尔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民初3212号原告周富松,男,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美奈尔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郫县。负责人吕德鳌。被告四川美奈尔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蓬溪县赤城镇迎宾大道。法定代表人吕德鳌。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富松与被告美奈尔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四川美奈尔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富松在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起7日内无正当理由未预交诉讼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安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