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4民初29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上海蕴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骏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蕴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骏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抵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4民初29544号申请人:上海蕴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马瑜骅,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添,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飞虎,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上海骏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吴骏。原告上海蕴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蕴椿公司)与被告上海骏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庭公司)抵押权纠纷一案,申请人蕴椿公司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骏庭公司的银行存款5,732,872.94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蕴椿公司以现金1,146,575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蕴椿公司以有利于顺利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由,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上海骏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732,872.94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重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