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06民初199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张传兵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6民初19904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XXX号XXX楼。主要负责人:刘显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勤弢,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蓓,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传兵,男,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区冷集镇甘家庄村一组(此为身份证复印件信息)。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张传兵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星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 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