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6执1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孙涛、余祝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孙涛,余祝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1243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建华,该委员会主任。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百锦街。被执行人孙涛。被执行人余祝英。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孙涛、余祝英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鄂0116行审148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95241元,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涛、余祝英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孙涛、余祝英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孙涛、余祝英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孙涛、余祝英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6)鄂0116行审148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孙涛、余祝英应继续履行本院(2016)鄂0116行审148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李 俊 平审判员 袁建武审判员郑绪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 常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