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81民初36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马学萍与杨国兵、王建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学萍,杨国兵,王建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81民初3640号原告马学萍,女,回族,1988年11月2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委托代理人马娟,宁夏灵武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杨国兵,男,回族,1975年12月8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王建明,男,汉族,1976年4月24日出生,灵武市王力机械加工厂业主,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学萍与被告杨国兵、王建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学萍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学萍以与被告杨国兵、王建明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学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学萍负担。审判员 王 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婷婷第2页第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