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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8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曾鼎华与重庆寻常故事饮食文化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鼎华,重庆寻常故事饮食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889号之一原告:曾鼎华,男,1979年8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曾凡金(系原告父亲),男。被告:重庆寻常故事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湖云街1号40幢2单元1-2。法定代表人:晋媛媛。原告曾鼎华诉被告重庆寻常故事饮食文化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曾鼎华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重庆寻常故事饮食文化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鼎华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寻常故事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鼎华撤回对被告重庆寻常故事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曾鼎华负担。审 判 长 罗 涛人民陪审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王成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叶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