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6执2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张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张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6执20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55号。负责人:邢国亮,行长。委托代理人:孔东方、张晓峰,浙江天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荣,男,198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见识吉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与被执行人张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张荣支付人民币1067623元、执行费13076元、诉讼费12204元,合计1092903元,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2月3日以(2016)浙0106民初57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荣位于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风华苑2幢1单元302室的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张荣名下位于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风华苑2幢1单元302室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傅 晔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俊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