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4民初3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良普、宋之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良普,宋之涛,张良才,衣新梅,张良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24民初3673号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龙泉南路31号。法定代表人:刘际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玉涛,该公司客户经理。被告:张良普。被告:宋之涛。被告:张良才。被告:衣新梅。被告:张良国。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良普、宋之涛、张良才、衣新梅、张良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玉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良普、宋之涛、张良才、衣新梅、张良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张良普返还借款本金254373.43元及相应利息;2.判令被告宋之涛、张良才、衣新梅、张良国对偿还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由五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五被告与原告于2012年12月20日签订了农户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五被告互为借款担保人,被告张良普向原告借款26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2月12日至2014年11月15日,月利率8.5‰。根据合同被告宋之涛、张良才、衣新梅、张良国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张良普、宋之涛、张良才、衣新梅、张良国均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2月20日,被告张良普、宋之涛、张良才、衣新梅、张良国与原告签订“农户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约定上列五人作为借款人自愿组成联保小组,作为共同保证人,在该合同约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其中张良普的最高贷款额为260000元)和期间(2012年12月20日至2015年10月30日)内连续发生的债权,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最高贷款额度内,借款人可申请循环使用上述信贷资金,每笔借款的金额、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式以每个人与信用社签订的借款主合同记载为准。保证期间为借款凭证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担保范围包括债务人依借款凭证与债权人发生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还款方式为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20日,到期一次性还本,利随本清;贷款逾期按借款凭证载明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逾期利息。原告提供借款借据1支,证明2013年12月12日被告谭树刚向原告借款26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8.5‰,到期日为2014年11月15日。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张良普未及时还本付息,尚欠借款本金254373.43元,利息支付至2015年2月14日;被告宋之涛、张良才、衣新梅、张良国亦未履行保证责任。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农户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履行。原告按约定向被告张良普发放了贷款,被告张良普应按约定还本付息,逾期应负违约责任。被告宋之涛、张良才、衣新梅、张良国应在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及保证期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张良普、宋之涛、张良才、衣新梅、张良国经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抗辩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良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4373.43元并支付利息(本金按未返还金额,自2014年2月15日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分段计算);二、被告宋之涛、张良才、衣新梅、张良国对上述借款本息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16元,减半收取2558元,由五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孝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相益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