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02民初57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市昕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彦淖尔市昕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昕怡物业公司),王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02民初5718号原告巴彦淖尔市昕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昕怡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贵发,系该公司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57326679-7。委托代理人杨会明。被告王茹,女。原告昕怡物业公司与被告王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昕怡物业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彦淖尔市昕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王荣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聂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