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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许其顺与谢天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其顺,谢天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237号申请执行人许其顺,男,195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被执行人谢天才,男,196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其顺与被执行人谢天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和解履行全部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浦执字第2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勇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凤华附注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