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执20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韩勇与夏永民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勇,夏永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2087号申请执行人韩勇,男,1985年8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夏永民,男,1962年2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韩勇与夏永民返还财产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韩勇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16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346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等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我院已给协助义务人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被执行人的分配款,故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2执20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新君执行员 张占宏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