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7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某1、吴某1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1,吴某1,吴某2,刘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7执9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1,男,1988年7月8日出生,住所地,联系被执行人吴某1,女,1991年10月1日出生,住所地南皮县被执行人吴某2,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住所地南皮县被执行人刘某2,女,1965年1月6日出生,住所地南皮县刘某1申请吴某1等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南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0204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钟 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素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