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4财保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朱重跃与泸州市泸州市展望置业有限公司、牟泰军、田科、易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重跃,泸州市展望置业有限公司,牟泰军,田科,易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4财保300号申请人:朱重跃。被申请人:泸州市展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牟泰军。被申请人:牟泰军。被申请人:田科。被申请人:易进。申请人朱重跃于2016年9月13日向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四被申请人价值40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以保单保函形式对申请人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6年9月18日,泸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泸州市展望置业有限公司、牟泰军、田科、易进价值4000万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朱重跃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 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洪晨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