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03执1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祝仙、傅敏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仙,傅敏俊,钱金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3执1549号申请执行人祝仙,女,1975年3月29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傅敏俊,男,1987年7月21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被执行人钱金媛,1991年12月6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申请执行人祝仙与被执行人傅敏俊、钱金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2016)浙0703民初002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6936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傅敏俊的车辆。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来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