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2民初3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东莞市启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怀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启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怀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3386号原告:东莞市启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岗贝旗峰路国泰大厦13楼07室。组织机构代码:75366608-5。法定代表人:姚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宏威,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桂香,女,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孙怀平,男,汉族,1970年11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启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怀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启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孙怀平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启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撤回对被告孙怀平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启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怀平的起诉。本案诉讼费68元,按规定减半收取34元,由原告东莞市启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詹 杰人民陪审员 吴丽娥人民陪审员 方顺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丽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