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海刑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王某妨害公务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海刑初字第65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无业。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6月19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新浦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辩护人韩永柱,江苏新浦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6)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妨害公务罪、非法持毒品罪,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艳云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韩永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妨害公务2016年4月1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悬挂牌照为苏G×××××的套牌别克轿车沿连云港市海州区巨龙南路由北向南行驶,在接近巨龙南路与文昌路交叉路口时,连云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海州一大队民警成某及辅警胡可上前要求其停车接受检查,被告人王某拒不配合。为逃避检查,被告人王某驾驶车辆加速前进将民警成某拖倒,致使民警成某手掌、手臂擦伤。在强行闯卡过程中,又将前方向正常行驶的一辆摩托车撞到,摩托车驾驶员郑某摔倒致左小腿、左内踝挫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王某已赔偿被害人成某、郑某的损失,郑某对被告人王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口资料、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被害人成某、郑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连公物鉴(临床)字[2016]0411、042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非法持有毒品2016年6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电话联系他人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并支付毒资。当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按照卖毒品人指示至连云港市海州区华联电信大楼对面公交站台北面花坛里提取毒品。被告人王某提取毒品后在现场附近被民警抓获,当场查获毒品两包,经鉴定总质量为34.71克,在其中均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连公物鉴(毒品)字[2016]101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对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的:1、关于妨害公务罪,被告人王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郑某的谅解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依法予以采纳,对被告人王某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妨害公务行为的情节明显轻微,取得了被害人成某谅解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2、关于非法持有毒品罪,对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查获的毒品纯度问题及本案应以23克量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当场被查获的毒品经鉴定总质量为34.71克,在其中均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根据法律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并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妨害公务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妨害公务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郑某的谅解,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在判决前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某刑期自2016年6月26日起至2018年12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正美代理审判员 胡文娟人民陪审员 梁建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维娜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