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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31民初8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敏鸽与赵亚刚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31民初828号原告:李某某,女,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磊,陕西五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李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2016年9月20日,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郭 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文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