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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81民初4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袁永华、刘某与宋本广、王兆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永华,刘某,宋本广,王兆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4142号原告:袁永华,女,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临清市。原告:刘某。法定监护人:袁永华,女,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北关街293。系原告刘某母亲。被告:宋本广,男,汉族,1978年9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莘县。被告:王兆波,男,住莘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秋涛,经理。地址: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路。原告袁永华、刘某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宋本广所有的5000元现金。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宋本广所有的5000元现金。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保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柳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