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323民初1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黄某与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323民初1061号原告:黄某,农民。被告:覃某,农民。原告黄某与被告覃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8月24日立案后,原告黄某于2016年9月19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也没有损害到他人或相对人的利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覃锦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权春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