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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23民初1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黄某与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323民初1061号原告:黄某,农民。被告:覃某,农民。原告黄某与被告覃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8月24日立案后,原告黄某于2016年9月19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也没有损害到他人或相对人的利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覃锦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权春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