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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3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山东宏泰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华瑞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宏泰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华瑞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323民初898号原告:山东宏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沂源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启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现安,山东多博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华瑞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前湾港路468号。法定代表人:刁玉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振涛,男,198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群秀,女,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原告山东宏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华瑞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宏泰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现安、被告青岛华瑞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振涛、刘群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东宏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欠款63545.4元,并支付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算的经济损失;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自2013年发生货物买卖关系,由原告供给被告油底壳产品。自2013年10月25日至2014年10月23日,原告将双方结算后的货款发票陆续开具给被告,但被告在2015年9月份付了部分货款后再也没有支付货款,至今尚欠货款63545.4元。依据合同法规定,被告应当在结算后立即支付货款,被告的迟延付款行为给原告带来巨大的损失,该部分也应当由被告承担,为此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青岛华瑞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辩称,我们与原告没有业务往来,主体不适格。对事实不认可。要求我们支付货款63545.4元与事实不符,我们与淄博宏泰公司建立关系是2013年,相关业务是原告的业务人员李照奎与被告办理,目前被告已经全部支付了淄博宏泰公司的全部欠款。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据此,认定以下事实:2013年至2014年,原、被告双方多次签订口头买卖合同,发生买卖油底壳业务,被告共购买原告货物价值534224元,被告支付货款424768元,被告退货价值45911元,尚欠原告货款63545元。2015年4月20日,原告名称由淄博宏泰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山东宏泰科技有限公司。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告提供的证据相互印证,证实原告公司业务员李兆奎为被告办理退货事宜,该笔退货价值13680元,应从货款中予以扣除,故被告欠原告货款为49865元。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1、原告主体是否适格,2、价值为13680元的货物是否按退货处理,3、原告的经济损失的起算日期。1、关于原告主体问题,原告公司的名称由淄博宏泰科技有限公司变更而来,其主体适格。2、关于价值为13680元的货物是否按退货处理?被告所举有关退货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应按退货处理。3、原告的经济损失的起算日期,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其自2014年10月23日起向被告主张权利,因此其经济损失应从起诉之日(2016年3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贷款49865元及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青岛华瑞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宏泰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9865元;二、被告青岛华瑞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山东宏泰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以49865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4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货款基准利率计算);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山东宏泰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0元,由原告负担1090元,被告负担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剑审 判 员  段彩虹人民陪审员  翟 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崔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