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02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关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海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602刑初188号公诉机关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关海军,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吉林省九台市其塔木镇其塔木村6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3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05年1月28日释放。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25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9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白山市看守所。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浑检刑检刑诉[2016]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海军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庆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海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关海军于2016年3月3日15时30分,酒后驾驶×××号小型客车,沿白山市浑江区建民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东港海鲜前时,与张某某驾驶的沿建民街由东向西行驶的×××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部分损坏、张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关海浑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6.32mg/100ml。经白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浑江区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关海浑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无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关海军赔偿梁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00元,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00元,并取得二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关海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书,抓捕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二份,提取酒精检测血样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病情介绍,赔偿和解协议,收条、谅解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公安网查询结果,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人关海军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梁某某、张某某陈述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海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6.32mg/100ml,且承担该起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关海军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关海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关海军有犯罪前科,故对其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关海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8日起至2016年10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于长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