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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06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感抢夺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0106刑初621号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感。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6年6月8日被行政拘留15天,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7日21时许,被告人刘感在海口市滨海大道公园处,看到被害人谢某某独自一人行走在人行道上,并边走边打电话。刘感便乘谢某某不备,从其身后快速走过并抢走谢某某手中的手机,得手后逃至海口市泰华路港湾小学门口处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刘感身上缴获谢某某被抢夺的乐视牌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22元)。破案后,手机已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感犯抢夺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被告人刘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感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被抢物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感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8日起至2016年12月7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韩晓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史 丽书 记 员 高子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