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蒙执字第006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赵红志申请执行张文军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红志,张文军,陈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00672-3号申请执行人赵红志,男,汉族,1974年2月出生,住蒙城县漆园办事处被执行人张文军,男,汉族,1978年3月出生,住蒙城县城关镇被执行人陈辉,男,1969年7月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坛城镇本院以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5)蒙民一初字第01293-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张文军和孟令平名下位于蒙城县城关镇金城御园13A802室的房地产(合同备案号:201308240024),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查封被执行人张文军和孟令平名下位于蒙城县城关镇金城御园13A802室的房地产(合同备案号:20130824002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静审判员 彭 鹏审判员 黄 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XXX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执行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权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