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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通执字第07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北京宝华汇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宝华汇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金丝楠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通执字第0748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宝华汇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第二村村委会东500米。法定代表人殷福良,经理。被执行人北京金丝楠家具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朝阳区大郊亭中街2号院乙2号楼56号1-2层,实际经营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张家湾开发区里二泗南路80号室雅楠香中式家具院内。组织机构代码:562072217。法定代表人马智勇,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北京宝华汇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金丝楠家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北京金丝楠家具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关于被执行人北京金丝楠家具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苏宝泉审 判 员  陈红彦代理审判员  崔鸿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米 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