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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执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丁人金与丁人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人金,丁人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鹤执字第666号申请执行人:丁人金。被执行人:丁人洪。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人金与被执行人丁人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丁人洪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龙飞审判员  张 旭审判员  马宏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舒武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